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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我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规范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有效提升储量年度报告质量,现就做好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及审查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年报编制
省厅编制《福建省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及审查要求》(详见附件,下称“编制审查要求”),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矿山企业、年度报告编制单位等相关人员开展学习、培训,将“编制审查要求”落实到位,有效提升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质量。
二、落实分级审查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含储量年度变化表)分级审查制度。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编制审查要求”对储量年度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填写合规性审查表,对符合要求的非金属露天矿山和生产规模小型及以下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组织开展专家审查;将符合要求的生产规模中大型矿山(不含非金属露天矿山)储量年度报告转报设区市组织专家审查。
三、明确提交时限
各矿山企业应于1月初编制完成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并提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1月底前完成储量年度报告审查及上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包括盖章扫描件、电子版)、审查意见表、储量年度报告清单、审查工作总结报告,应分类分文件夹汇总,逐级上报至省厅矿保处。
四、其他事项
(一)加强沟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及审查工作,要加强组织推动、宣传、培训,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储量年度报告编制及审查工作,期间如有问题可及时咨询矿保处联系人。
(二)严格监管。省厅将继续对矿山储量年度报告进行现场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各地要加强监管,对虚报、瞒报储量数据,迟报、拒报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矿业权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联系人:黄鹏武,联系电话:0591-87665623
邮 箱:fjclc@126.com
附件:福建省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及审查要求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年10月30日
福建省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及审查要求
为完善我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切实加强矿山资源储量管理,提升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质量,根据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54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1〕37号)要求,结合2023年度生产矿山储量年报抽查情况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要求。
一、编制主体及范围
(一)编制主体
矿山企业是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责任主体,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全部责任。矿山企业有内设地测机构的可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未建立地测机构的矿山需委托第三方地测机构开展年报编制工作。
(二)编制范围
辖区内所有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矿山(含有效期涉及当年度未满整年的)均需按闽自然资发〔2021〕37号文要求分类提交。
二、编制要求
(一)时间要求
矿山企业应根据矿产资源开采情况、资源消耗保有情况,于11月底启动当年度年报编制工作,并于次年1月初编制完成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分级提交审查,分级审查工作应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以确保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按时完成。
(二)报告内容及格式要求
报告内容应包括矿山生产基本情况、矿山地质测量、探采对比、资源储量估算及增减结果、结论建议及有关附图、附表、附件(内容及格式见附件1 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
《矿山资源 储量年度变化表》封面、扉页、真实性承诺书及附表、附图、附件要求参考储量年度报告要求。
(三)质量要求
矿山企业应与地测机构积极配合做好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工作,及时提供矿山生产台账(矿山提供的生产台账应标明开采月份、开采台阶或中段、消耗地质矿量、采出地质矿量、采出矿岩量、损失量、围岩量以及品位数据等,便于年报进行统计计算)、矿山地质测量和采样测试成果等资料,根据生产进程及时提升开拓范围内的资源储量类型,修订资源储量估算参数,估算资源储量的增减及动用情况,分析变动原因,如实反映矿山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地测机构应加强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质量管理,对编制年报依据的原始地质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检查相关数据信息与矿山资源储量台账、地质测量及取样化验、生产设计图件等,如实编制年度矿山动用资源储量估算表和资源储量平衡表,确保逻辑自洽。
三、审查要求
(一)分级审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矿山企业按时提交年报并对矿山储量年报的合规性进行审查(见附件2 合规性审查表)。合规性审查通过后,非金属露天矿山和生产规模小型及以下的矿山,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审查;生产规模大中型(不含非金属露天)的矿山,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转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审查。各级审查均需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
(二)合规性审查
1.矿山企业提交的矿山储量年报文本、附图、附表、附件与本文要求一致,并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矿山储量年报应依据最近一次经评审通过的储量核实/地质勘查报告编制;
3.矿山动用资源储量均已升级为探明资源量并估算了证实储量;
4.矿山根据生产开拓进程保有资源量中应有控制资源量及以上类型,并估算了储量(可信储量或证实储量);
5.矿山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累计查明资源量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应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并申请储量评审备案;
6.矿山企业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填报单元,按照一证一表规范填报《矿山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填报的数据应与矿山储量年报数据一致且数据平衡。生产矿山、在建矿山及停产矿山(有文件支持拟纳入关闭矿山计划的除外)须填报储量。地热矿产资源必须同时填报允许开采量、热量。
(三)专家审查
对合规性检查符合要求的,由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通知矿山企业到会接受审查质询。审查专家应执行回避原则,专家组应至少包含地质勘查、采矿类专家各1名,专家组长应由地质勘查类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专家担任,并具有相关工作经历。
审查专家需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要求,对矿山储量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加强与生产台账、最近的储量地质报告、矿山近一年提交的“一账三图”对比,着重审查探采对比,审查意见(附件3)应有明确的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附件:1.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
2.福建省×县(市、区)×矿××××年储量年度
报告合规性审查表
3.福建省×县(市、区)×矿××××年储量年度
报告审查意见表样式